“军政、训政、宪政”三部曲:孙中山设计的政治路线图

时间:2016-08-17 17:45:16

“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理论是孙中山设计的政治路线图。1923年1月29日,孙中山于《申报》五十周年纪念专刊上发表《中国革命史》一文,称:“从事革命者,于破坏敌人势力之外,不能不兼注意于国民建设能力之养成,此革命方略之所以必要也。余之革命方略,规定革命进行之时期为三:第一为军政时期,第二为训政时期,第三为宪政时期。”

鉴于辛亥革命后中国不仅没有走向民主共和的道路,却相反走向了军事强人政治,国家因经内战四分五裂的经验,他认为其原因就在于“由军政时期一蹴而至宪政时期,绝不予革命政府以训练人民之时间,又绝不予人民以养成自治能力之时间,于是第一流弊,在旧污未能荡涤,新治无由进行。第二流弊,在粉饰旧污,以为新治。第三流弊,在发扬旧污,压抑新治。更端言之,第一为民治不能实现,第二为假民治之名,行专制之实。第三,则并民治之名而去之也。”军政时期即“以党建国”的暴力革命时期,训政时期即“以党治国”时期,宪政时期即“还政于民”时期。

1924年孙中山发表了《国民政府建国大纲》,集中阐述了他三阶段的政治主张:“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代表会得选举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至于该省内之国家行政,则省长受中央之指挥”,“全国有过半数省分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则归于国民大会行使之,即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有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有复决权”;“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

以上的这段话明确表明了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的演进标准,即国民政府用武力完全占领一个省,即该省进入训政阶段;在此阶段,政府派员训练、协助人民建立一个自治的县,并直接选举县级官员;当一个省所有的县完全自治后,即该省就进入宪政阶段,可以选举省长;当全国有一半的省进入宪政阶段后,即全国进入宪政阶段,颁布宪法,由人民选举新的中央政府,而国民政府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就此解职。孙中山并没有给出三阶段的具体时间表,而是提出了一个比较明确的标准。

1928年10月,随着张学良的东北易帜,中国至少在名义上统一于青天白日旗下。国民党中央常委会根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通过并公布了《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宣布中华民国由“军政”时期进入“训政”时期。《训政纲领》要点为:

1、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2、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3、同时,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

4、国民政府总揽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但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要受国民党中执委政治会议指导监督。

这些规定成为训政时期国民党当局党政关系的最高原则。国民党元老胡汉民认为国民党就是“训政保姆”:“国民在政治的知识与经验的幼稚上,实等于初生之婴儿;中国国民党者,即产生此婴儿之母;既产之矣,则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而训政之目的,即以保养、教养此主人之成年而还之政,为其全部之根本精神。”针对指责国民党是“一党专政”的言论,胡汉民进行了反驳:“于建国治国之过程中,本党始终以政权之保姆自任。其精神与目的,完全归宿于三民主义之具体的实现。不明斯义者,往往以本党之训政主义,比附于一党专政之阶级专政论,此大谬也!”

但反对者并没有停止批评,胡适于1929年5月发表了《人权与约法》一文,要求“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基础”;“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强调训政不能没有法治。1931年2月,国民党高层内部为是否制定训政期间的约法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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