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人权观影响其少数种族人权保障

时间:2017-01-06 04:14:50

美国历来以世界人权卫道士自居,但其国内少数种族人权保障问题却引发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领域,警察屡屡枪杀手无寸铁的非洲裔美国人、针对少数种族的暴力执法和圈套执法、带有种族偏见的街头拦截检查、陪审团成员种族构成的人为操纵等,严重侵犯了少数种族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公正审判权等基本人权。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领域,非洲裔的失业率长期保持在白人的两倍以上,拉美裔的失业率也比白人高出50%左右。2015年的调查显示,白人拥有的财富是非洲裔的12倍,是拉美裔的近11倍。与巨大的种族财富鸿沟相对应,少数种族的贫困率和无家可归率则远高于白人。诸多事实证明,来自主流社会系统性、全面性和持续性的种族歧视,已经成为美国少数种族人权受损的根本原因。然而,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该看到,美国少数种族人权保障长期得不到改善甚至时有恶化与其所秉持的基本人权观念息息相关。

在人权的基本构成上,美国强调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作为人权的核心内容,却否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美国在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近40年后的今天依旧没有批准这一条约,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其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漠视态度。这种典型的西方传统人权观念片面理解人权的基本内涵,割裂人权体系的内在关联。

一方面,少数种族在某种意义上正是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弱势群体,美国人权观念不重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直接影响到他们的人权保障程度。大量的研究报告和新闻调查显示,少数种族面临着严峻的就业与薪酬歧视,导致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举步维艰。美国劳工部2012年统计数据显示,纽约市约有50%的非洲裔处于失业状态,这些人失业后平均需要花上一年时间才能找到新工作。无家可归者联盟网站2015年统计显示,在纽约无家可归者收容所的受助者中,约57%是非洲裔,31%是拉美裔。《基督教邮报》2014年的报道指出,全美近60%的收容所居住者是少数种族;与美国整体人口相比,非洲裔美国人无家可归的比例高出3倍;紧急避难所中5岁以下的非洲裔儿童是白人同类群体的29倍。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既反映出美国少数种族在经济社会领域中的弱势地位,也反映出美国在少数种族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方面的无所作为。

另一方面,美国不注重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间接影响到对少数种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实现条件。如果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比作上层建筑的话,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就好比是经济基础。由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不到切实保护,少数种族更易处于经济贫困、社会排斥、文化边缘的局面。弱势的经济社会现实使得部分少数种族呈现出高犯罪率的态势,一些族群中甚至滋生出所谓的“贫困文化”和“犯罪文化”。而边缘化的群体地位又使得少数种族极易被污名化,与一些负面的社会标签和道德评判关联在一起。这些不利因素的交互作用,共同塑造了一个对少数种族极其不利的行政、执法、司法系统,并进而危及到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众所周知,种族歧视是美国少数种族人权受损的根本原因。作为一种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种族歧视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领域的种族歧视有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两者之间存在相互强化相互支撑的关系。可以断言,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种族歧视和种族不平等不可避免地会逐步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领域蔓延。从这个角度来说,不切实保障少数种族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对少数种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有效保障。美国人权观念中刻意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然而现实中少数种族的相关权利却长期被严重侵犯,这一事实使得有学者发出“非洲裔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民”这样的哀叹。

在人权的实现路径上,美国以个体自由的名义遵循消极的人权保障原则。这种自由主义人权实现路径最大的弱点就是不考虑历史与现实的差异,假设所有人都可以自然而然地平等享有基本人权。然而事实上,无论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其平等实现并非是无需基础的。对于美国这样一个种族结构多元且复杂的国家而言,仅仅采取尊重或不干涉这种消极人权实现路径显然是不够的,放任其自然发展的后果就是各种族人权保障呈现出层级状态,从而有违人权平等性这一基本原则。美国既存在奴隶制度和种族主义的历史遗毒,又存在种族歧视和种族差距的现实挑战。如果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创造条件去消弭系统性存在的种族歧视和日益固化的种族差距,少数种族将永远难以平等享有各项基本人权。

美国少数种族人权保障的现实亟须一种积极进取的人权实现路径,而自由主义的消极人权保障观念恰好与此形成抵触。摆脱这种困局的唯一路径在于从以自由权为中心的消极保障转向以发展权为中心的积极保障,以消除当前影响少数种族人权实现的诸多不利因素。美国少数种族人权保障的困境有力地说明,人权的本质和核心并不仅仅局限于保障人的消极自由,同样需要注重促进人的积极发展。没有人的积极发展,所谓的消极自由就可能无法真正实现。然而遗憾的是,从发展权概念提出至今,美国一贯拒绝承认其为一项人权。在2014年9月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有关“发展权”的决议时,美国再次成为唯一投反对票的国家。在此种人权理念的引领之下,美国忽视采取措施为少数种族提供平等的发展条件和参与机会,使得少数种族无法公平分享社会发展成果,进而陷入事实上的全面人权受损状况。

综上所述,美国所秉持的西方传统主义人权观在人权的构成、权利间的关系、人权的实现路径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而在深层次上限制了其国内少数种族人权保障问题的解决。去年是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这一宣言不仅将发展权确立为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而且以此为中心逐步形成了一种新的人权观。发展主义人权重视人权实现的基础与条件,强调自由权与发展权的相互促进,主张以更积极共享的方式促进人权的实现。这些理念超越了传统自由主义人权观的理论局限,对于美国少数种族人权保障具有极为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作者为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许昌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