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逃税罪判处罚金数额不当

时间:2016-11-22 17:54:52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郝鹏俊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上诉单位成南岭煤业、上诉人于香婷、于小红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认定上诉单位成南岭煤业,上诉人郝鹏俊、于香婷、于小红犯逃税罪,依法判处是正确的,但以逃税罪判处的罚金数额不当,应予纠正。

郝鹏俊称其在一审开庭时反映过蒲县县委某领导向其索要5000万元的情况。经审查,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认定上诉人郝鹏俊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并提供了书面调查结论。

蒲县监察局对郝鹏俊利用职权的非法收入全部予以没收、追缴,上缴国库。

本报太原8月30日电

( 许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