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市场凭借门槛低、效率高、方式灵活等优势,实现了快速发展。但同时,作为新兴产物的互联网市场也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由于缺乏相关政策法律制度的约束和规范,自2015年以来互联网市场的风险加速暴露,给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影响。
第一批互联网领域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市场准入事项正式得到明确。日前,国家发改委通过官网公布了《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以下简称《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市场凭借门槛低、效率高、方式灵活等优势,实现了快速发展。但同时,作为新兴产物的互联网市场也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由于缺乏相关政策法律制度的约束和规范,自2015年以来互联网市场的风险加速暴露,给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影响。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制定实施各行业互联网准入负面清单”。对于一直比较**的互联网金融,在《清单》中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共规定了13项禁止内容,包括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不得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等。而今年4月,央行牵头多个部委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有关第三方支付、P2P、互联网保险,以及以投资理财从事金融活动等行为进行了规制。而此次在《清单》中再次明确,对于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起到了进一步的积极作用。中国民生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吴琦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本次推出的负面清单中,最受关注的无疑是金融业分类中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表明我国将从加强严控风险和加强监管的角度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有序发展。由于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特性,决定其风险性和监管复杂性远超互联网和传统金融,因此下阶段我国将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基础上,持续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健全全国征信系统,建立良性的互联网金融环境。
除此之外,《清单》还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定了4大类禁止准入领域和15大类限制准入领域。包括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禁止进行网络交易,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等。
吴琦表示,本次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推出,一方面体现了法治化管理的理念,有利于规范和整顿互联网市场秩序,为互联网新业态、新模式的培育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另一方面体现了市场化营商的理念,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激发企业主体的发展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