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地产税 想请教经济学家几个问题
李方
经济学家刘世锦日前接受新华网采访时谈到房地产税:“房地产税势在必行。我们过去用另外一种方式体现房地产的收益,就是卖地收入。下一步这个潜力越来越小了。我们要转入新的可持续的政府收入机制,这就是房地产税。”
对于“势在必行”的房地产税,舆论场里已经说过很多轮,但我还想再问一次。
第一个问题,一样东西可不可以卖两次甚至多次?
商品房都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价高企、土地价格暴涨是重要原因,各地“地王”层出不穷,一二线城市商品房成本中土地价格占相当大的比例。现在多数商品房离70年大限还远,开征房地产税,等于一样东西卖两次甚至每年再卖一次,是否合法合理?
第二个问题,地面上的建筑部分怎样征收房地产税?
商品房价值,包含地价和地上建筑两部分。目前一般预计,房地产税将对商品房的整体价值进行征税,也就是地价和地面建筑不可分割。但是,土地和地面建筑性质完全不同。土地是国家的,业主只是租用70年。如果觉得早先租金太便宜了,用征收房地产税的方式提高租金,不考虑毁约因素,好像还勉强讲得通,可是地面建筑部分呢?地面建筑的所有权理应属于业主,因为他付了全款。那么,对于完全属于业主而又没有处于交易状态的私有物进行征税,合法性与合理性怎样解释?
第三个问题,大产权和小产权如何对待?
目前居民住房分大产权和小产权两种。大产权是普通商品房;小产权属于福利分房、房改房(这里不讨论农村住房),土地出让金极其便宜,或者干脆不包含土地使用费用。理论上,小产权所有者只拥有房屋的居住权,交易须补足土地出让金,但相比大产权所支付的高额土地成本,小产权哪怕补交,土地费用依然非常便宜,这里边包含很大的不公平。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大产权征收房地产税,小产权如何对待?如果一体征收,小产权的土地部分如何计算?
如果区别对待,比如大产权交税,小产权不交,在都不交易的情况下,就会产生事实上的税负不公平;而不交税的那部分人相当于免费搭车,公平与正义何在?
第四个问题,地方政府过不过得穷日子?
刘世锦说,由于卖地收入的潜力越来越小,地方政府有必要开辟一个量大、可持续的收入来源,就是房地产税。换句话说,地方政府没钱花了,得从住房存量中找钱。
地方政府需要钱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问题是,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连美国的特朗普都羡慕得不行,当选总统第一句话就是美国也要大搞基础设施建设。也就是说,至少在中国的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并不差。地方政府还要继续找钱大干基础设施,缺钱,就要想方设法从老百姓口袋里去掏,这真的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许昌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