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办出两本房产证 海南一中院被指违法裁定

时间:2016-11-22 03:36:41

央广网海口11月21日消息(记者肖源 于中涛)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一物一权”是物权法最基本原则。打个比方,一栋房子不可能既是张三所有,又是李四所有。可最近,海南王先生却遇到一件糟心事儿,他通过正规拍卖得到的房子,明明办了房产证,现在房产却被另一家公司实际占有使用。蹊跷的是,这家占着房产的公司,也拿着房产证。一栋房产怎么出现两本同时合法有效的房产证?

北京籍商人王凤和在海南做房地产生意已有十四五个年头。2010年,他通过报纸上拍卖公告,竞拍了五指山度假村(原通什度假村)两栋房产:“因为房子主要是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的房,都是银行处理的资产,在拍卖现场我出价最高。当时觉得这个价格比较合理,我就买下来了。”

竞拍时,王凤和查看核实了关闭海发行清算组对拍卖的两处房产有没有完全所有权。2003年,五指山人民法院将五指山度假村中的两处房产,裁定给关闭海发行清算组。王凤和放心地买下这两处房产后,在今年2月份,从五指山房管局顺利拿到房产证。拿证、收房,这是常见买房步骤。但问题出在收房环节:“一个是洗衣房,一个是大会议室,我们把写的腾房公告贴墙上,限他多少天之内给我们腾房,我们贴完公告后找到相关占房公司,他们说他们也有产权证,房子是他们的。”

王凤和说,实际占有使用房产的是一家名叫“五指山金手指”的房地产公司。经过交涉,五指山金手指也向王凤和出示了这两栋房产的房产证。

同一处房产出现两本房产证,这让王凤和觉得不可思议。后来,在与五指山市房管局交涉中,王凤和了解到,五指山金手指房本,也是2007年拍卖得来,并且经过海南省一中院2002年作出的生效裁定书认定:“海南中院有个裁定书,上面裁给信达公司,信达公司委托拍卖给海南金手指。”

一房两证,而两本房产证作出的依据,都是法院的生效裁定,也就是说,王凤和2010年竞拍得到的房产,是五指山法院2003年裁定确认的;而五指山金手指竞拍得到的房产,是海南省一中院2002年裁定书确认的。只有两种可能,要么两本房产证里面,有一份是假的;要么两级法院的裁定书,有一份有问题。问题到底出在哪儿?

1996年12月11号,由五指山房管局颁发的他项权利证,其中“房证字第20308、20241号”,正是237.9平米的大会议室与322平米的洗衣房。

五指山市房管局确认,五指山金手指的房产证,颁发依据是海南省一中院2002年的生效裁定,这份裁定书将包括大会议厅和洗衣房在内的五指山度假村房产,裁定抵债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信达公司将这些房产公开拍卖,海南金手指在竞拍之后,将房产转移登记给自己全资子公司五指山金手指。因而,五指山房管局颁发给五指山金手指的房产证,合法有效。

而王凤和的房产证,颁发依据是五指山法院2003年的生效裁定,这份裁定书将五指山度假村房产中的大会议厅和洗衣房,裁定给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2010年,王凤和通过公开拍卖竞买到这两处房产,在缴纳税款、提交申请等法定手续完成后,五指山房管局颁发给王凤和房产证,这个行政行为,也合法有效。

一套房产,两个房本,怎么会都合法有效呢?

五指山市房管局局长陈家勇说,两个房本的颁发依据,都是法院的生效裁定,因而,都合法有效,“基本上我们也是按照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来执行,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我们是必须要执行的。”

既然两本房产证都被确认为真,问题就有可能出在房产证的作出依据——五指山法院和海南省一中院的两份生效裁定上。记者就房产拍卖、办证过程,向海南金手指公司提出采访申请,但海南金手指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而王凤和一方则坚持认为,自己才是这两处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王凤和的法务助理付志兵表示:“我们取得这个房子是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作为委托拍卖方也就是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是通过法院的生效裁定抵债取得。依据物权法规定,根据法院的生效裁定取得,就是取得房子的物权。我们在办理房子过户过程中提交的所有材料都符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程序不存在任何问题。”

评估报告里面非常明确的体现房子存有抵押情况。

付志兵认为,2002年,海南省一中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其中存在严重违法情况。因为,当年海南省一中院将大会议厅和洗衣房裁定给他人时,明知这两处房产是存在抵押的:“一中院在执行信达公司资产案件时,他们的评估报告里面非常明确的体现房子存有抵押情况。也就是一中院在执行时对抵押权是明知的,非常清楚。评估报告的附件也留存当时房子抵押给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下属单位,也就是通什城市信用社的他项权利证。”

王凤和提供的、盖有海南省一中院材料证明章的系列文件,也证实了这一点。2002年,海南省一中院委托海南兴平会计师事务所和海南分寸评估事务所,对五指山度假村实物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第一册第十页明确指出:“此次评估的房屋建筑物,有部分已设有抵押事项”。第七十五页,附有1996年12月11号,由五指山房管局颁发的他项权利证,其中载明权利种类为抵押,抵押权人为通什城市信用社,抵押权范围一栏中,注明了房产证号,其中“房证字第20308、20241号”,正是237.9平米的大会议室与322平米的洗衣房。这一点,也在评估报告第三册——《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中,得到进一步确认。

但是,在2002年,海南省一中院将这两处房产一并裁定给信达公司时,并没有依法通知抵押权人,也就是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

王凤和的法务助理付志兵认为,在没有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抵押资产抵债给别人,这等于利用自己的权力直接剥夺别人优先受偿权,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别人的抵押债权失去了担保物。

王凤和一方认为,正是海南省一中院2002年作出的违法裁定,造成了目前一房两证的尴尬局面。而海南省一中院裁定的违法之处,又结结实实地落在了纸面上。但是,王凤和称,事发至今,海南省一中院明确表示,对于王凤和提出的纠正原裁定的申诉,不作处理。从上月底至今,记者多次联系海南省一中院,法院给出的回答也是,不接受采访。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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