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女子哺乳期被辞退 单位赔偿4.3万元

时间:2016-11-03 17:17:40

中国江苏网10月24日讯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仍有些单位知法犯法。10月中旬,经法援律师帮助,来自甘肃农村的李某获得单位各项赔偿4.3万元。

李某在我市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从事工程预算工作3年多,公司经理对其承诺年薪不低于10万元,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等李某生孩子休产假时,单位突然停发其工资,并口头要求其离职。因为要养孩子、还房贷,李某不愿失去这份工作,她多次与单位协商,但无果。无奈下,今年9月21日,李某向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确认李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后,开通了农民工绿色通道,半天内完成案件受理、审查、指派工作。法援律师立即着手收集证据,从查询单位社保缴纳情况、受援人银行账户明细入手,确定了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从受援人与单位的通话录音里,证实单位存在扣发工资的行为。在对相关证据进行补充后,法援律师协助受援人向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9月30日,在仲裁法庭上,法援律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规定,指出用人单位的行为明显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受援人双倍工资。在3个小时的调解过程中,法援律师观点鲜明、逻辑清晰,论证全面充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单位同意支付各项费用4.3万元。

10月14日,李某致电法援律师,说款项已收到,表示衷心感谢。

洪锦芳 许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