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突出

时间:2016-10-18 16:10:48

8月26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厅长袁其国今日指出,从存在问题来看,突出表现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上,他们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有关情况。

袁其国表示,今年3月20日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在专项活动中,检察机关发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

袁其国认为,从存在问题来看,突出表现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上,他们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有的罪犯采取假计分、假立功、假鉴定等手段违法获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从薄弱环节来看,就减刑、假释而言,主要是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环节,容易出现假计分、假立功等问题;就暂予监外执行而言,主要是疾病诊断鉴定环节,容易出现假鉴定等问题。

袁其国强调,存在以上问题及薄弱环节,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一是实体条件比较宽。有的地方没有正确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法律规定的“可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理解为“应当”或者“必须”,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执行不够严格。

二是案件办理程序不够公开透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主要在政法机关内部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的比率较低,减刑、假释裁定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不对外公开。

三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刚性不足,监督乏力。

四是人为因素。个别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导致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屡有发生。

袁其国进一步指出,从检察机关来说:一是开展专项检察活动。从今年3月至12月底,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清理。

二是完善制度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这两个规定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政委5号文件精神,加强和完善检察监督的重要举措。

三是进一步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推进执法司法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切实提高监督能力。同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监督责任。

四是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对发生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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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